问:签劳动合同时约定了工资7000元/月,未约定试用期工资,最后试用期工资打了八折可以吗?
答:首先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,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%,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%,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。
也就是说,试用期工资最多可打“八折”,按照工资7000元/月来看,试用期工资可以约定为56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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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:
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工资是3000元/月,试用期工资是2400元/月,这个时候试用期工资低于了本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590元,也是不合法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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